在法庭上,摩爾及其律師認為,法新社盜用了原本屬于摩爾的照片,同時錯誤地將照片歸屬給了錯誤的人,即盜用摩爾照片的人,法新社的行為屬于侵權。
法新社認為,凡是將圖片張貼在諸如推特這樣的社交網站上,表示他已明確地知道圖片版權,將無償提供給第三方使用、復制、發(fā)表、展示和傳播,意即:在社交網站上張貼出來的照片不存在版權。
有一點值得引起注意。在法庭正式開庭審理前,法新社修改了原有的訟詞,將原來提到的其從推特網站上下載使用照片,改為從推特圖片(TwitPic)網站上下載圖片。這與事實更相符。
推特與推特圖片屬于同一家公司,但分別為兩個獨立的網站。其用戶往往是將圖片發(fā)布到推特圖片網,然后在推特加上“推特圖片”的鏈接,展示圖片。
然而,推特圖片的用戶使用條例中,明文寫著任何上傳到該網站的照片,其作者仍擁有版權,并無將照片版權提供給第三方無償使用的許可。從這一點來看,法新社的觀點站不住腳。
摩爾提供的證據表明,法新社在播發(fā)這些照片后的第二天,即1月13日,一位名叫本·法瑟斯(Ben Fathers)的工作人員曾數次試圖用推特和他聯(lián)系,希望摩爾通過電郵和法新社商討圖片使用版權問題。在法庭上,法新社的律師考夫曼對此進行了辯護?挤蚵f,即使法新社試圖和摩爾取得聯(lián)系,也并不表明法新社認可摩爾對這13張已發(fā)布在社交網站上的照片仍擁有版權。如同其他圖片社的做法一樣,法新社也許是希望和他取得聯(lián)系,最終得到這13張照片的獨家使用權;也許是想問在這13張照片外,他還有沒有仍未貼出來的其他照片?作為一個職業(yè)的攝影師,他手頭上應該還有許多現(xiàn)場照片。
法庭并未對此案即時宣判。各方目前正在等待重新開庭審理。近日,有消息稱,摩爾和美國廣播公司達成了一項秘密和解協(xié)議,但他拒絕和法新社、蓋帝等機構和解。
【同例】
這個案件,很自然讓我們聯(lián)想到另一個網絡圖片版權案件。美國俄勒岡大學的頓利維教授在《社會媒體時代的新聞》一書中曾記述了2008年發(fā)生的這樣一樁事件:
美國西海岸某小鎮(zhèn)一家發(fā)行量不大的報紙的記者寫了篇新聞報道,講述當地青少年混亂的性關系。報道起因是一些青少年因衣著不當而被拒絕參加學校組織的學生舞會。這位記者需要一張照片來做配圖。她沒有找攝影記者去拍,而是從網上找,因為她知道諸如Facebook、推特等社交網站上有許多青少年的社交圈子,他們經常把自己的照片發(fā)布上去。這位記者很快就在Facebook上找到了目標,幾分鐘后,她從眾多照片中選定了一張:4個女孩穿著緊身的外衣對著鏡頭搔首弄姿。這張照片配她的文章,恰到好處。
第二天,這張照片刊登在了該報的頭版,照片沒有署名,只寫了“讀者提供”幾個字,沒有提Facebook網站,也沒有提是否得到過許可。“讀者提供”則似乎暗示照片是“有人提供”的,不是在網上“自取”,所以不存在版權問題。
照片見報,立即引起軒然大波。這家報紙成了被告,因為未經允許盜用他人照片。一年后,法庭開庭審理此案,卻最終判報紙獲勝。為什么?法官的理由是:Facebook網上的“公示墻”是一個公眾場所,將照片貼在那里,和貼在公共衛(wèi)生間一樣,人人可見、可看、可用。
這個案件與摩爾和法新社的糾紛有類似之處,但前者屬于地方小報,所以并未引起太多關注。后者的涉案雙方,一方是海地知名攝影師,一方是法新社等世界知名新聞機構,所以它的影響范圍更大,是國際性的案件。這樁案件的最終宣判,勢必將成為一個先例,即:重新定義張貼在社交網站上的圖片版權歸屬。不論宣判有無版權,都將成為從今往后類似案件判決的關鍵性依據。
【爭議】
有趣的是,在這一案件發(fā)生后,攝影界發(fā)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