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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检·监督】​21人被诉!溪湖区检察院全链条打击冒牌“蓝月亮”制售犯罪

2023-05-18 00:50:51 599

摘要:21人被诉!溪湖区检察院全链条打击冒牌“蓝月亮”制售犯罪“您需要洗衣液吗?我手里还剩几箱‘蓝月亮’洗衣液,是给华联超市送货多出来的,现在便宜处理,20元一桶(市价约51元),成箱拿的话更便宜。”您见过这样的“快递小哥”吗?面对这样的价格诱惑...

21人被诉!

溪湖区检察院全链条打击

冒牌“蓝月亮”制售犯罪

“您需要洗衣液吗?我手里还剩几箱‘蓝月亮’洗衣液,是给华联超市送货多出来的,现在便宜处理,20元一桶(市价约51元),成箱拿的话更便宜。”

您见过这样的“快递小哥”吗?

面对这样的价格诱惑,您心动了吗?

日前,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分别对以吕某、纪某和郑某为首的3起特大制售假冒注册商标“蓝月亮”商品案共计21人提起公诉,并对审查起诉期间发现的陈某等4人可能还涉嫌的犯罪情况,要求侦查机关继续补充侦查。

▲现场查获的假冒“蓝月亮”洗衣液

黑作坊里的三无产品成了“知名产品”

色素、香精、防腐剂等原材料经过简单勾兑,装入仿制的塑料桶和包装箱内,三无产品摇身一变成为知名注册商标“蓝月亮”牌洗衣液。套上仿制的“京东”、“货拉拉”、“韵达”等知名快递物流企业工作服,“路人甲”秒变成为亲切的“快递小哥”。在“知名商标”和“正规销售渠道”双重加持下,黑作坊里粗制滥造的洗衣液以绝对的价格优势,流入到了众多消费者家中,危害群众身体健康。

▲制假窝点环境恶劣

自2021年3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吕某等3人、纪某等4人、郑某等2人分别在河北、辽阳等地搭建造假窝点,在未经“蓝月亮”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搅拌机、灌装机等设备自行勾兑并罐装与蓝月亮注册商标相同的洗衣液,生产成本每箱不足18元,再以每箱20元至22元不等的价格批发给王某、孙某等人,销售总额人民币440余万元,非法获利70余万元。之后,王某、孙某等人将购进的假冒洗衣液以批发、冒充快递员走街串巷零售等方式在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辽阳等多市销售,销售总额750余万元,非法获利近百万元。2021年8月末,因被害人发现购买的洗衣液有质量问题,外观粗糙,没有生产批号和喷码,溶解速度慢,不爱起泡,随后到公安机关报案。

▲现场查获大量成品洗衣液

深挖彻查,全链条打击犯罪

由于案件涉及河北、辽宁等多个省市,受当时疫情影响,侦查取证难度较大,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公安机关在受案之初即就该案有关情况向本溪市检察院、溪湖区检察院进行通报,市、区两级检察院高度重视,立即对案件进行提前介入,经充分研判案情,给出了全链条深挖彻查的检察意见建议,并就案件侦查方向、抓捕过程中注意事项及证据收集等工作提出了证据标准。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抓捕和取证工作顺利开展,最终在河北、辽宁大连、辽阳、本溪等地查获了3个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数十人,端掉多个生产窝点和库房,查获多套制假设备,查获扣押假冒洗衣液成品3000余箱、半成品3余吨以及其他生产材料若干。上述被查获的蓝月亮洗衣液,经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检警双方进行会商

案件取得初步进展后,溪湖区检察院持续介入引导侦查,多次召开案件专题研讨会,及时了解案件侦办进度,并根据在案证据情况,适时建议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针对公安机关提出的因疫情影响而带来的取证困难,检察官提出了采用视频远程取证的建议,并对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如何固定证据等工作给出了具体的指导和建议,保证了侦查工作顺利进行。针对公安机关提出的在对犯罪行为定性、入罪标准和犯罪数额认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检察官及时提出采用逐人、逐罪梳理的方式,将案件涉及的全部人员、可能涉及的全部犯罪、证据匹配、法律适用等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

▲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一体化办案,确保案件定性准确

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7日,公安机关陆续将郑某、吕某、纪某等24人均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至溪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溪湖区检察院逐案审查核实卷宗材料,经过审查后认为,王某、孙某等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没有问题,但对郑某、吕某、纪某等生产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起诉,而针对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而制造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瓶盖、塑料桶的行为则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本溪市检察院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

为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定性准确,本溪市检察院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由市院协调市中法听取对相关法律适用的理解,就案件整体把握进一步请示省检察院,积极帮助解决疑难复杂问题,并给出明确具体的指导意见。溪湖区检察院根据案件现有证据和线索,对其中4人退回补充侦查,并根据案件现有证据和线索,要求公安机关追加移送起诉4人。为了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检察官逐笔核对资金明细,精准确定各被告人非法经营、违法所得数额,确保无差错遗漏。

▲检警双方多次召开案件协调会

此外,针对案件证据存在的其他问题,制定详细讯问、补侦提纲及取证方案,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自行补充侦查,调取证据50余份,复核询问证人20余次,确保收集证据全面、合法,为指控犯罪奠定坚实基础。与此同时,检察官进一步强化释法说理工作,最终使得20余名犯罪嫌疑人均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3年4月7日,溪湖区检察院对被告人吕某等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告人郑某等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告人纪某等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分别提起公诉,对被告人吕某、郑某、纪某等9人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提起公诉,对孙某、王某等12人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针对犯罪嫌疑人纪某制售“蓝月亮”标识的瓶盖、塑料桶的行为,溪湖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

强化诉源治理,主动参与社会治理

为尽量弥补案件对溪湖区营商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检察官与办案民警进一步就该案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从社会治理和风险防控的角度,对被害企业、消费者以及当地群众分别进行了意见听取和普法宣传。

▲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活动

由于被害企业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距离较远,检察官电话告知企业被侵害情况,并听取了企业意见建议。针对被侵害消费者,在做好询问安抚工作的同时,加强以案释法工作,引导他们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权并避免再次受到蒙骗。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溪湖地区企业和群众的普法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企业注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提高理性消费和明辨真伪的能力。

▲走访调研辖区内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下一步,溪湖区检察院将依托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以规范寄递行业治理为契机,进一步引导辖区内快递物流企业在加强员工管理的同时,加强对注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力度,切实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

来源:第二检察部

文字:刘学伟

照片:第二检察部、李奇峰

审核: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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