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5 18:10:42 | 浏览:2346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不断向纵深推进
一场正义的审判如期而至
4月17日上午,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对廖章挺、罗剑等八名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八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罗剑、廖章挺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时分时合,在赣县区县城或大田乡多次分别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赌博、容留他人吸毒、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罗剑、廖章挺、黄孝锋、肖祥福、徐祖志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
一审宣判过程中,庭审秩序维持良好,各被告人也认罪服法。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区各乡镇政法委员参加了旁听。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章挺伙同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又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行为,强行索取他人财物15万元,数额巨大,其中5万元既遂、10万元未遂,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徐祖志伙同他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致人轻伤;又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个人又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孝锋伙同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个人又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罗剑伙同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肖祥福、温世亮伙同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廖文云、黄教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审判结果:经赣县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罪等对被告人廖章挺、罗剑等八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不等。
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节选)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
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恶势力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但仅有前述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寻衅滋事罪法律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法律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容留吸毒罪法律规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聚众斗殴罪法律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开设赌场罪法律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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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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